杏彩体育官方网站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杏彩体育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1、双良节能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28日分别召开了七届六次董事会、七届十八次监事会及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增加对外借款额度的公告》,同意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的融资担保,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杏彩体育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不超过50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具体事项。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3、2022-024、2022-027、2022-028及2022-037)。
2、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分别召开了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一次临时会议与八届三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对全资子公司担保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增加公司对外借款额度的议案》,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总额增加为不超过85亿元人民币,担保额度有效期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公司(含子公司)通过银行贷款、融资租赁等方式借款,借款额度增加为不超过85亿元人民币,借款的“发生期间”为自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至202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日止,借款额度在有效期内可循环使用。同时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及其授权人士在上述额度范围内,全权办理提供担保及借款的具体事项。上述事项已经公司于 2023年 3月 14日召开的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2023-015、2023-018、2023-019及2023-030)。
公司全资子公司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与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公司作为保证人于2023年3月24日与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杏彩体育愿意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的一系列借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等形成的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
本次对外担保金额以及将本次担保额度累计计算在内的公司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均在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85亿元人民币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7、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开发区滨河新区翠湖路35号 8、经营范围:半导体材料、单晶硅棒、单晶硅片、太阳能电池、半导体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器机械、石英坩埚、碳碳复合材料、石墨、太阳能设备的开发、生产、加工、销售;光伏电站投资运营;货物的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除外)。
12、与上市公司关联关系或其他关系:双良硅材料为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江苏双良节能投资有限公司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
6、注册地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钢铁大街 58号帝豪天下大厦1-3层
7、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许可经营项目: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提供保管箱业务;办理地方财政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贷款;国际结算(进口信用证、付款保函业务除外);外汇同业拆借;代客外汇买卖;外汇咨询业务;银行借记卡业务;自有房屋的租赁;上海黄金交易所自营业务;实物黄金业务;黄金积存业务;黄金租赁业务;黄金理财业务(保本型);基金销售; 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由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一般经营项目:无
根据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官网信息,内蒙古银行成立于 1999年 11月19日,前身是呼和浩特市商业银行。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资入股成为第一大股东,正式更名为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2年末,内蒙古银行资产总额1,467.25亿元,各项存款余额1,107.90亿元,各项贷款余额822.16亿元。
内蒙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资信良好,具有较强的履约能力,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
3、保证范围:主债权最高额为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本金人民币30,000万元和利息、复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债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而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其他应付的费用。
4、保证期间:自单笔授信业务的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日起三年。
6、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债权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6、争议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有权向贷款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679,567.10万元(含本次担保,其中:为双良硅材料(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662,079.54万元,为双良新能科技(包头)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余额为17,487.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1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276.43%。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