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冠竞体育节约能源范文10篇
发布时间:2024-04-08 23:08浏览次数:

  冠竞体育第一条为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坚持能源节约与能源开发并举、把能源节约放在首位的方针。鼓励使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制定节能规划,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进节能技术进步,保障能源合理利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鼓励、支持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加强节能宣传和教育,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全民的节能意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七条用能单位应当遵守节能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节能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能源管理制度,采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淘汰超过国家能耗定额的旧设备,降低能耗,节约用能。

  生产、销售用能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生产、销售低能耗的产品,在规定期限内停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一)新建、扩建技术落后、耗能过高、严重浪费能源的工业项目或者其他项目;

  第十条钢铁、有色、煤炭、电力、化工、建材等重点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应当制定节能规划及其实施计划,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单位产品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机动车辆、船舶应当符合国家能耗标准;超过国家能耗标准的,应当限期改造或者更新。

  第十二条建筑物的设计和建造,应当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

  城市照明等公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应当采用节能产品。宾馆、商厦、剧场、体育馆等公共场所,应当采用高效节电照明产品和节能型空调系统。

  鼓励城镇新建住宅整体安装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其太阳能热水器及输水管道的安装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的市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城市应当制定热力规划,逐步淘汰单体锅炉,推广集中供热。

  第十四条农村应当积极开发利用沼气、秸秆气化、秸杆发电等生物质能和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省柴节煤等节能灶,合理规划、开发小水电资源。

  第十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加强办公场所采暖、制冷、照明等系统的用能管理和节能改造,建立健全公务交通工具的节能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计量、收费,不得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

  第十七条实行能源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应当标注能源效率标识;未标注的,不得销售。

  第十八条鼓励开发利用太阳能、水能、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和煤泥、煤矸石、石煤等低热值燃料,减少不可再生能源消耗。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和规范节能技术市场,建立和完善节能技术服务体系,推行合同能源管理等市场化节能技术服务,鼓励、支持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及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节能工程建设。下列重大节能工程应当优先纳入各级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和科技攻关计划:

  第二十一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省人民政府科技等有关部门确定适合推广应用的先进节能技术重点和方向,组织实施节能示范工程,定期推广使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名录。

  第二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安排节能资金,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节能资金,用于能源的合理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以及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

  利用余热、地热、矿井瓦斯、劣质煤、煤泥、煤矸石、可燃垃圾等发电、供热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税收、信贷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安排资金用于节能科研开发、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宣传、培训、监测、奖励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开展节能教育,组织有关人员参加节能培训。未经节能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在大型耗能设备操作岗位上工作。

  第二十五条重点用能单位应当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其能源管理人员应当具有节能专业知识、实际经验及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有条件的重点用能单位,可以设立能源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各类技术服务机构,均可受用能单位委托依法开展节能监测业务。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定期部署、协调、监督、检查节能工作,并将节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年度考核内容。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万吨标准煤以上和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为重点用能单位,由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未指定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以上不满1万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监督管理。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5000吨标准煤的用能单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于每年1月底前分别向省、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具有检验测试技术条件的节能监测机构依法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监测。被监测单位不得拒绝监测。受委托的节能监测机构不得向被监测单位收费。

  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使用的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

  第三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对生产过程中耗能较高的产品制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单位产品能耗限额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报送检查结果。

  第三十四条省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本省实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做好能源消耗和利用状况的统计工作,对有关数据进行分析研究,并定期主要耗能产品的单位产品能耗等状况的公报。

  统计、节能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应当相互配合,建立科学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提高能源信息利用率。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能源价格监测制度,依法运用价格杠杆,调节能源使用,促进能源节约。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的设计未按国家强制性标准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设计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建筑物的建造未按设计要求采用节能型建筑结构、材料、器具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电、煤气、天然气、煤等能源生产、经营单位,向本单位职工和其他居民无偿、低价提供能源产品或者实行包费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节能监测的技术服务机构提供虚假数据和分析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被监测单位拒绝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使用伪造的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质量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约能源评估(以下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的对策和措施,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审批、核准和备案制的新建、改建、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必须包括节能分析篇(章),并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

  第四条实行审批制和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分析篇(章)必须经咨询评估单位评估,节能分析篇(章)应符合有关深度要求;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的批复文件必须包括对节能分析篇(章)的批复内容。

  第五条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必须按国家和市节能标准及节能设计规范,做好工程设计和建设,由项目备案部门在项目竣工验收阶段进行节能审查。其中,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项目,由市经委负责审查。

  第六条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分级分类原则进行管理。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或核准前,应向市经委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篇,由市经委负责审查。市经委自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查意见。

  年新增综合能源消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在申请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申请项目核准报告时,按照当时项目审批权限向申请部门提交咨询评估单位出具的节能分析章,分别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投资管理部门按各自的投资管理权限负责节能审查。

  第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用能总量及能源结构是否合理;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及标准;项目能效指标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有无采用明令禁止或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项目采用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产品等方面情况。

  第八条经节能审查同意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用能工艺、设备及能源品种等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或能源消耗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批准意见能源消耗总量10%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业主单位应重新进行节能评估并申请节能审查。

  第九条审批、核准制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按规定取得节能审查同意意见的,项目审批、核准部门不予批准或核准,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实行备案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验收阶段未按规定通过节能审查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条项目建成后,按照“谁审查、谁验收”的原则组织节能验收。凡达不到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项目验收单位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项目业主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参与节能评估、审查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以对历史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开展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对在评估、审查过程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以下简称《节约能源法》)已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进一步做好《节约能源法》的贯彻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规划《纲要》提出了**单位GDP能耗降低20%左右的约束性指标,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大举措。两年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和部署,把节能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和突破口,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力度进一步加大,从认识到实践都发生了重要转变。

  **节能目标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是政府对人民的庄严承诺,必须通过合理配置公共资源,有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手段,确保实现。从目前工作进展情况看,实现**节能目标任务十分艰巨。在一些地方节能工作还存在认识不到位、责任不明确、措施不配套、政策不完善、投入不落实、协调不得力等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较为突出。这种状况如不及时扭转,**节能目标将难以实现。在有效发挥经济和行政手段推进节能的同时,运用法律手段实现依法节能,是当前节能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新修订的《节约能源法》进一步突出了节能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地位,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健全了管理制度,完善了激励机制,明确了节能管理和监督主体,强化了有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增强了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为节能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深入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是当前节能工作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对于实现**节能目标的重大意义,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节约能源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节约能源法》顺利施行。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节约能源法》的有关要求,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标准。积极做好《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的宣传贯彻工作,抓紧研究制(修)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条例》、《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修订)、《节能监察管理办法》、《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办法》、《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节能表彰奖励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能效标识管理办法》(修订)等配套法律规范,并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各地区要抓紧对原有的地方性节能法规进行修订完善,原来没有制定实施条例(办法)的地方,要根据实际需要抓紧制定地方性节能法规。进一步完善节能标准体系。制定《20**-**年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标准发展规划》,制定煤炭、石油、有色、化工、建材等高耗能行业能耗限额标准,以及电力变压器、高效节能电机等产品能效标准。今年启动12个用能产品能效标准、8个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标准、4个重点耗能行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标准的制(修)定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产品能耗限额和产品能效强制性地方标准,应按程序报经国务院批准。

  加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力度。各地区要按照《节约能源法》要求,设立节能专项资金,切实加大节能资金投入,引导企业开展节能技术研发与改造,形成稳定可靠的工程技术节能能力。中央财政要继续加大资金投入,支持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等十大重点节能工程,今年力争形成3500万吨标准煤的节能能力。

  加强重点企业节能管理。深入推进重点耗能企业对标活动,研究制定部分重点耗能行业对标指标体系和指导手册。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节能降耗服务活动,提高用能单位计量检测能力和水平。积极推行能源管理人员职业水平评价试点。做好千家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任务的企业,予以表扬和奖励;对未完成任务的,停止核准和审批高耗能投资项目。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装置检定和能源计量数据核查。组织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要按要求定期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国家和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依法对报告内容进行审查,定期《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公报》。

  在工业领域,要加快推进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用能行业结构调整和节能技术进步,落实淘汰落后产能计划,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建立和完善行业准入标准,坚决遏制两高行业过快增长,严格限制外商投资两高项目,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投资、生产、消费和出口,采取进口促进措施鼓励国外先进节能技术、材料和设备进口,推动相关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使用。在建筑节能方面,要编制建筑节能规划,积极推广节能省地环保型建筑和绿色建筑,强化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的监管,大力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规模化应用,加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力度,推进城镇供热体制改革,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按照用热量收费的制度,严格执行公共建筑室内温度控制制度,切实加强房地产开发领域节能监管,鼓励省级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地方建筑节能标准等。在交通运输领域,要推动实施交通节能规划,建设节能型综合运输体系,引导道路、水路、航空运输企业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积极推广清洁燃料、石油替代燃料、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制定实施交通运输营运车船的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强对运营车船燃料消耗检测的监督管理等。在公共机构节能方面,要制订实施节能规划和能源消耗定额,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建立能源消费统计、监测、考核体系,按规定进行能源审计,优先采购节能产品、设备等。

  各级发展改革、工业、财政、税务、质检等部门,要按照《节约能源法》有关要求,综合运用价格、财政、税收、市场准入、政府采购、信贷等经济政策,努力构建引导和推动节能的政策框架。要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理顺能源价格形成机制。认真落实差别电价政策,督促有关地方取消对高耗能企业实行电价优惠。支持推广使用节能灯、节能空调、高效电动机等节能产品。落实节能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以及对节能减排设备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政策,完善资源税,研究开征环境税,择机出台燃油税。对工业、民用能源的大宗贸易、交接开展公证计量。继续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扩大政府强制性采购节能产品范围。继续加大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节能方面的企业债券。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节约能源法》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查处各种违反《节约能源法》的行为,重点查处违规建设高耗能项目,违反能源统计制度,违反能效标识制度,违反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违反计量器具配备和能源计量数据使用制度,以及生产、进口、销售和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等问题。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各地方节能主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开设节能违法行为和事件举报电话和网站,方便群众举报。加强节能监察队伍建设,切实强化依法监管。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加强教育、培训和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能力和水平。

  今年节能宣传要以《节约能源法》为重点,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杂志等媒介,采取新闻报道、专家访谈、专题报道、公益广告、知识竞赛、宣传挂图等群众喜闻乐见、易于接受的形式,加大宣传力度,促进《节约能源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将学习宣传《节约能源法》纳入本部门普法工作计划。要组织开展《节约能源法》培训,重点加大对各级政府节能管理人员、重点用能单位负责人和能源管理负责人的培训力度。要树立先进典型,对贯彻落实《节约能源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期间,本市各级领导重视节能工作,各部门、各行业、各企业努力开展节能工作,取得了显著效果,对缓解能源供需矛盾,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效益,减少环境污染,保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1、能源消费强度逐年下降。全市每万元生产总值(GDP)能源消费量(能源消费强度),在“九五”期间逐年下降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下降趋势,已从**年的1.15吨标准煤(现价)下降到**年的0.88吨标准煤(现价),“**”期间万元GDP能耗下降16.5%,年节能率为3.5%。

  2、能源消费增长速度低于经济增长速度。随着全市经济社会迅速发展,能源消费总量逐步上升。尽管“**”后期能源消费加快,但平均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为0.67,能源消费增长速度明显低于经济增长速度。

  3、能源利用效率有所提高。通过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管理,全市系统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终端能源利用效率不断提高,钢铁、烧碱等主要产品单位能耗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4、结构性节能效果明显。**年,本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占全市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25.4%,占六大支柱产业总产值的40%,分别比**年提高12.8和15.7个百分点。同时,能源结构不断优化,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从**年的65%下降到**年的53%,天然气从**年东海油气田开采以来,到**年消费量达18.7亿立方米(含西气东输),占能源消费总量3.1%。

  5、节能法制建设初见成效。通过制定和实施建筑节能规章、住宅及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到“**”期末本市已建成民用节能建筑达3000多万平方米。在全国率先成立了节能监察机构,在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设计、建设以及能源使用、供应等领域开展节能监察,查处节能违规问题**余个,一次整改率达80%,挖掘节能潜力约140万吨标准煤,有效地推进了全市工业节能、建筑节能和其它方面的节能。

  6、节能机制探索有新进展。开展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探索,成立节能服务公司26家,实施各类项目181个,吸纳非政府资金2.2亿元,年节约能源11万吨标准煤,减少用电负荷6万千瓦。在钢铁、电力、石化、化工等工业行业进行节能自愿协议研究和探索。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力自愿认购机制,使**成为发展中国家首先实施绿色电力机制的城市。

  1、能源供应短缺压力增大。一是用电高峰电力短缺,近两年每年缺口高达200-300万千瓦;“**”期间本市电力最高负荷年均增长10%左右,**年在采取措施情况下最高负荷仍达到1668万千瓦;高温季节,企业受电网

  2、能源消费量将继续大幅度增长。“**”期间,全市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8%,**年达到8069万吨标准煤。“**”期间,随着基础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市民生活质量不断提高,消费性能源消耗猛增,本市能源消费量仍将大幅增长。

  3、能源利用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目前,本市系统能源利用效率仍低于国际先进水平,单位生产总值综合能耗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工业、交通、建筑及商用、民用领域普遍存在10%-30%的节能潜力;炼油加工综合能耗及其它一些主要产品单位能耗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4、节能长效机制尚未形成。缺乏有效推进节能的政府调控手段,没有建立推进节能的责任制和评价考核制度,节能标准化和信息化等基础建设进展迟缓。

  5、节能市场化运作机制发育不全。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服务、重大节能项目示范、节能关键技术攻关等方面,发挥市场化运作机制作用不够,没有形成有利于促进节能的市场环境,企业节能的内在动力不足。节能信息传播平台、技术支撑体系和节能咨询研究市场尚未形成,用于节能的技术研发投入不足,对节能产品和节能服务业缺乏规范有序的管理和必要的支持。

  6、节能监管不强。节能监督检查依据的技术标准滞后于技术进步和社会管理要求,节能监察缺乏执法力度,影响了对社会节能实施有力的监督管理。

  在看到问题的同时,必须看到进一步加强节能工作的有利条件。一是中央和本市从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保障经济安全和国家安全的全局和战略高度,提出了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目标,并把节约能源作为着力抓好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节能工作增添了强大推动力;二是随着**城市功能的转变和“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发展方针的实施,全市正在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为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支持;三是**正在推进循环经济集约型增长方式,在集聚主导产业,建立生态工业园区、产业基地时,将提前进行能源规划,变革传统的不合理能源利用方式,形成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和经济增长方式,为节能提供新的空间;四是节能科技进步和创新机制不断加强,激励政策和促进机制逐步形成,科学用能和经济杠杆的作用不断显现,为节能工作提供技术和政策支撑;五是节能制度规范逐步健全,节能管理和执法监督逐步强化,为节能提供法制保障;六是节约理念逐步为公众认可,节能将成为**城市文明的一个特征,为节能事业发展提供广泛的群众基础。

  以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根据“四个中心”建设和“四个率先”的要求,围绕建设节约型城市的总体目标,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大力实施节能优先战略,推进节能的制度创新、结构调整、技术进步、管理强化,以能源的高效和循环利用,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力,加快形成节约型城市的增长方式、产业结构、发展模式和消费模式,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结构优化原则。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继续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严格控制高耗能产业发展;扩大优质能源消费比例,积极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构建节约型城市的产业结构和能源结构。

  2、技术进步原则。重点支持节能重大项目和节能关键技术的研发攻关,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构建节能技术支持体系和节能服务业,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实现科学用能。

  3、强化管理原则。加强节能管理,把节能贯穿于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环节。强化能源终端需求管理,调动能源终端用户节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严格市场准入管理,限制和淘汰高能耗落后设备和产品。深化改革,完善政府调控手段。

  4、机制创新原则。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为节能提供保障,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结合实际,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制定完善有利于节能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建立健全有利于强化节能的长效推进机制。

  5、法制保障原则。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促进能源节约使用和有效利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节能评价和考核制度,加大节能监督执法力度,保障节能标准落到实处,严格查处破坏和浪费能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6、共同参与原则。广泛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参与面广的节能活动,树立政府带头、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节能新风尚,促进生产模式和消费模式转变,共建节约型社会。

  进一步加强对节能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通过加快节能的体制机制和法制建设、调整产业和能源结构、推进节能科技进步、强化节能监督管理、完善有利于节能的财税价格政策,初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法规标准体系、先进的技术服务体系、严格的监督管理体系和有效的政策支撑体系,形成低投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的经济增长方式,促进节约型城市的目标实现。

  到**年,全市每万元生产总值(**年可比价,下同)能源消费量(GDP能耗)从**年的0.88吨标准煤下降到0.71吨标准煤左右,单位GDP能耗比“**”期末下降20%左右。

  工业每万元增加值能耗从**年的1.18吨标准煤下降到0.83吨标准煤左右,年均下降6.9%以上。

  各区县和部级、市级开发区以及主要产业基地的增加值能耗年均下降4.4%以上。

  1、主要产品(工作量)单位能耗。重点发展产业和产品的能源单耗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吨钢综合能耗、火电供电、建筑陶瓷和芯片制造等能源单耗达到和接近本世纪初国际先进水平(见附表1)。

  2、主要用能产品能效。提高新增和更新的主要用能产品及城市交通乘用车的能源效率(见附表2)。

  3、工业产业能效基准。工业产业能效基准由有关工业行业能耗基准(见附表3)和有关产品能耗基准(见附表4)组成,是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准入的重要门槛,高于全市工业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两倍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准。

  节能重点工程十项:一是工业用电设备节电工程;二是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三是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四是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五是建筑节能工程;六是空调和家用电器节电等工程;七是绿色照明工程;八是分布式供能等工程;九是政府机构节能工程;十是城市交通节约和替代石油工程。

  通过实施节能重点工程,加强能源终端需求管理,预计可以节约能源900万吨标准煤(5年累计节能口径,剔除重复统计数据)以上。其中,节约电量146亿千瓦时冠竞体育,节约成品油85万吨,削减电力高峰负荷180万千瓦(相当于建立6座30万千瓦能效电厂)。

  实施用电设备节电工程、能量系统优化工程、余热余压利用节能工程、燃煤工业锅炉窑炉节煤工程。

  (1)电机及拖动系统。工业电机及拖动系统用电占工业用电负荷的70%左右。通过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电机、高效风机水泵、变频传动装置和其它控制装置、优化电机拖动系统设计等措施,可减少用电12%以上,节约能源258万吨标准煤。

  (2)其它工业用电设备。工业企业在电机及拖动系统以外的其它用电方面,存在着设备落后、工艺过时等现象。通过在有关工业企业采用先进电加热工艺和产品、输配电设备等,可减少用电6%以上,节约能源55万吨标准煤。

  能量系统优化技术可实现能量梯级利用和提高系统能效水平。在石化、化工、冶金等行业实施炼油生产系统用能优化、化工工艺过程节能优化、钢铁生产能量系统优化等改造,推广能源中心技术,以集中的能源调配动态平衡能源供需,达到系统节能,可节约能源13万吨标准煤。

  在钢铁、化工、纺织等高耗能工业行业中,许多工艺环节余热、余压回收利用节能潜力较大。通过开展钢铁行业高、焦、转炉煤气回收利用,冶金、石化、化工、建材和纺织等行业余热利用、冷凝水回收及锅炉压差发电等项目,可节约能源21万吨标准煤。

  分散燃煤的锅炉窑炉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扩大使用洁净煤技术和优质煤范围、清洁能源替代等措施,可节约能源51万吨标准煤。

  (1)提高锅炉窑炉能源利用效率。一是提高锅炉窑炉系统设计效率。二是建立新增和更新的锅炉、窑炉能效标准标识制度。

  三是提高锅炉窑炉的运行效率。通过采用节能炉拱、分层煤斗、配风密封、余热利用等技术,以及研究推广炉窑改造技术集成优化和运行控制技术优化,可节约能源38万吨标准煤。

  (2)燃烧技术或使用优质煤。采用水煤浆技术,燃烧效率可达96%-98%,锅炉效率大于85%,含硫仅0.3%左右。优质煤比普通动力煤热值高19%-30%、含硫量低20%-30%。分散燃煤锅炉、窑炉使用固硫型煤,可提高燃烧效率,锅炉为10%-20%,窑炉为20%-30%,推广型煤90万吨,可节约能源13-15万吨标准煤,并减少燃烧中二氧化硫的生成和排放。

  重点开展建筑节能工程、空调和其它家用商用电器节电工程、绿色照明工程、分布式供能等工程、政府机构节能工程。

  “**”期间,预计**每年竣工建筑超过3000万平方米。要通过执行和提高新建建筑的节能标准、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和加强建筑施工过程节能管理,达到节能目的。

  (1)新建居住建筑。城镇新建居住建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的要求。“**”后期,在科研与试点基础上,进一步提升建筑节能标准规范体系,提高城镇居住建筑节能水平,并积极引导农村新建住宅采用适用节能技术,贯彻建筑节能标准。仅围护结构执行国家节能标准,可节约能源22万吨标准煤。

  (2)新建公共建筑。以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世博园区项目为重点,全面推进办公楼、宾馆、商场等公共建筑贯彻执行节能标准,达到节能50%的总体要求。新建公共建筑围护结构执行国家节能标准,可节约能源80万吨标准煤。

  (3)既有建筑改造。以既有办公楼、商场、旅馆等公共建筑的节能改造为重点,以政府办公用房为示范,以结合“旧小区平改坡综合改造”为基础,以运用市场化改造机制为手段,使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达到3000万平方米,仅围护结构节能改造可节约能源39万吨标准煤。

  (4)建筑节能示范项目。根据建设部的总体部署,实施建筑节能重点工程综合技术攻关示范项目300万平方米。

  (5)加强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管理。我国每年的建筑用钢约为钢铁消耗总量的25%-30%;水泥占总耗用量的70%-80%;建筑使用能耗约为社会总能耗的27%。近几年,**的城市建设,每年投资规模都超过**亿元,全市在建建筑工地数约8000个,提高建筑施工过程的节能管理非常重要。要执行国家有关建筑节能的规定,积极推广节能施工新技术;提高工程结构质量和各道工序的一次合格率,减少材料浪费;积极推广预拌商品砂浆;合理选用施工机械设备和各种节电节能装置;因地制宜、合理规划施工临时设施;降低建筑施工能耗;提高建筑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程度。

  (1)空调系统。**夏季用电高峰负荷的三分之一以上是空调用电,且用电量在逐年增加。通过采用高能效空调器,应用蓄冷、蓄热技术,变风量、变流量控制系统,遮阳、隔热、CO2和温度控制等措施,可节约用电25%以上,节约能源64万吨标准煤。

  (2)家用及办公电器。目前,本市家用电器(不包括空调)耗电占居民用电的70%左右。**年,本市家用电冰箱能效市场准入限定值提前实施国家标准。鼓励居民和单位采用节能型的冰箱、洗衣机、电视机、电饭煲及节能办公电器等,可节约用电20%以上,节约能源14万吨标准煤。

  本市照明用电量超过总用电量的10%。通过在公共建筑(设施)和居民中推广高效节电照明系统,采用紧凑型荧光灯、高效双端荧光灯、高压钠灯、金属卤化物灯、电子镇流器、高效灯具、调光控制装置、半导体照明以及自然光利用等绿色照明设计和选用,可节约用电15%左右,节约能源68万吨标准煤。

  (1)分布式供能。本市分布式供能主要指应用于建筑物(建筑群)、电力装机容量1万千瓦以下的燃气热电(冷)联产,其比热电(冷)分产节能30%。“**”期间,总装机容量达到10万千瓦,节约能源11万吨标准煤。

  (2)民用燃气灶、热水器。全市居民燃气用户已经超过650万户,日供气量人工煤气达到900万立方米、天然气达到500-600万立方米。以低热值口径计算,目前本市家用燃气灶的燃气热效率为50%-60%不等,燃气快速热水器、容积式燃气热水器的燃气热效率在80%-90%之间。通过实施节能标准和转变生活消费方式,提高热效率5%-8%。

  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以公共财政资金运行的机构,通过实施建筑物围护结构、空调和照明系统节能改造,在改造基础设施和更新设备时,采购高效节能产品,以及实施严格的行为节能措施,单位建筑面积能耗每年下降1%-3%,可节约能源45万吨标准煤。

  (1)优化城市交通消费模式。实施公共交通优先的政策,加快建设轨道交通基本网络,完善和扩大公共交通系统,提高公共交通运行效率和出行比例。到**年,公共交通承担城市人员出行比例,从目前的24%提高到30%,其中轨道交通出行量占公交出行总量比重由目前的14%提高到40%左右。各项综合措施可节约能源137万吨标准煤。

  (2)降低乘用车能耗。依据国家《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争取提前实施国家第二阶段乘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进入市场乘用车的能效水平高于国家标准10%左右,节约能源21万吨标准煤。

  (3)鼓励节能环保型小排量车消费。鼓励研发和使用高性能、小排量、低污染的乘用车(简称小排量车)。到**年,小排量车占新上市乘用车30%以上,可节约能源40万吨标准煤。

  (4)发展新型混合动力汽车。混合动力汽车在城市工况下可节油30%-50%,应大力发展。到**年形成小规模示范车队。到**年,进入市场的混合动力公共巴士达750辆左右,城市出租车达4000辆以上,社会车辆达1万辆以上,节约能源9万吨标准煤以上。

  (5)扩大清洁燃料的应用。到**年,单一液化石油气出租车占出租车总量的50%。液化石油气/汽油两用燃料出租车占出租车总量达50%。公共交通巴士在全柴油化的基础上,发展压缩天然气汽车**辆左右。助动车全部液化石油气化。

  **年世博会期间,投入运行的各类燃料电池汽车达到百辆级。积极开展石油替代燃料(乙醇汽油、二甲醚、煤制油、生物质柴油等)的应用,建议在试点的基础上,以合理、经济、有效为前题确定本市车用汽油的替代燃料品种,逐步减少对石油的依赖。

  本市航空、铁路、海运以及轨道、集装箱、长途、内河运输等交通领域也要通过科学用能、合理调度、装备进步、严格管理等手段降低油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达到和保持国内领先水平。

  为确保完成节能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要完善相关法规标准,健全配套政策,加强制度和机制建设,增强节能技术支撑能力、节能监督管理能力、节能政策支持能力、节能市场化推动能力。

  发展改革、产业、财政、建设、交通、质量技监、工商、环保、国资等各部门要协调配合、各司其职,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手段,建立起政府监管、企业主体、市场调节、法律制约的节能保障体系。

  1、完善节能政策法规体系。按法定程序,制定和修订《**市节约能源条例》、《**市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节能管理办法》、《**市建设工程材料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市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管理办法》、《**市用能产品能效标识管理实施办法》、《**市节约能源监察试行办法》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健全地方性节能标准体系。制定和修订《**市能源利用监测标准》、《**市主要产品能源消耗评价标准》、《**市住宅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市既有建筑改造节能设计标准》、《**市机动车能效和运行标准》等节能标准和规范。

  3、建立健全节能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能源设计、加工、使用等环节的全面节能管理制度,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建立政府有关部门协调配合节能推进机制;明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机构及其职责;强化节能监督检查,加强节能监督机构能力建设,加大节能监察力度。

  继续推进本市产业结构调整,通过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节约能源,降低经济发展对能源的依赖度。

  1、建设节约型的产业结构。坚持“三、二、一”的产业发展方针,优先发展现代服务业,优先发展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提高产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附加价值,鼓励运用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

  2、在产业布局优化中提高能效。加快产业向产业基地和开发区集中,在整合、梳理、集聚、优化产业布局时,同步制定节能方案,具备条件的要采用和集中供热相结合的热电联产或者分布式能源供应系统,基本形成高效循环以及先进的能源利用方式和能源管理模式。

  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清洁生产试点企业数每年以20%递增,到**年,试点企业数覆盖全部重点产业,市级以上开发区和六大产业基地内企业基本实施清洁生产。每年推进2个市级以上开发区实施循环经济试点,按照生态规律组织生产、消费和废物循环利用。

  4、淘汰高能耗高污染低效益的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按时完成本市小冶炼、小化工、小水泥、小铁合金等行业、企业的调整淘汰。加快低效企业调整,全市每年调整700-800家企业,到**年累计3000-4000家。制定分阶段强制淘汰高于产业能效基准两倍以上的企业和产品的计划。

  抓住世博会的历史机遇,积极促进可再生能源和优质能源利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效和改善环境质量。

  1、促进可再生能源利用。大力推进海上和滩涂风电场的建设,力争风电装机容量达到20-30万千瓦。结合城市居住和公共建筑建设与改造,实施水源、地源以及太阳能光电、光热系统与建筑一体化示范工程。促进太阳能利用技术的产业化和规模化发展。推进农村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

  2、鼓励发展分布式供能和利用余热余压发电。对于发展分布式供能以及利用余热、余压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给予政策鼓励以及会同电力部门支持签订并网协议。

  3、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拆除中心城区工业炉窑,关闭吴泾地区的部分焦炉,继续降低煤炭在终端能源消费中的比重,煤炭消费总量力争控制在6000万吨左右。

  4、实施限制燃油的规定。严禁新建、扩建常规燃油发电机组;在区域供电平衡、能够满足用电需求的情况下,限制柴油发电和燃油燃气轮机的使用和建设。

  制定和实施激励节能的价格、财税、投资政策,形成有利于节能的市场环境和长效促进机制。

  1、发挥能源价格杠杆作用。建立体现资源稀缺程度的价格形成机制,对不同消费形式采取差别价格政策,理顺各类能源的比价关系,适当提高有关能源价格水平,充分发挥能源价格的杠杆作用,鼓励使用清洁能源,促进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

  2、设立能源系统效益费。逐步形成“谁节约能源,谁就能从节约的价值中获得效益”的促进机制,设立能源系统效益费,用于支持节能重点工程项目、补贴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以及鼓励购买高能效家用电器和用能设备等。

  3、给予节能新产品生产企业税收优惠。鼓励企业生产冠竞体育、推广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对列入本市节能新产品目录的生产企业,经市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

  4、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发挥政府政策和资金导向作用,推进节能技术改造。对十大节能重点工程和符合产业发展导向、节能效果明显、具有示范效应的节能项目,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和政策倾斜。

  6、设立节能专项资金。设立节能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导向资金,用于公众宣传、教育培训、信息服务、奖励表彰等活动,资助节能新技术研究开发、示范推广和节能新机制的建立,以及支持节能标准规范、规划、政策的研究制订与评价等。

  依靠节能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科学、合理、高效地使用、配置和管理能源,增强节约能力,达到提高能效目的。

  1、实施重点工程和重点项目。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保障十大节能重点工程以及其它节能项目的顺利实施,大幅度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2、加大节能技术改造投入。企业产品、工序单耗以及综合能耗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要实施节能技术改造。企业节能技改和研发、热电联供系统建设、通用耗能设备改造和研发、节能推进体系和基础建设等的投入,要力争达到工业投资总量的3%以上。

  3、促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大力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设备)和新材料。组织力量对国内外现有先进适用节能技术进行筛选和再集成,编制《节能新产品新技术推广目录》,建立专业性的节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成果转化应用。

  4、推进工业生产装备的技术进步。按照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的要求发展现代生产装备体系,优化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大力发展节能型的大型化、连续化和自动化装备,提高生产工艺过程的信息化、集成化、可控化程度。

  5、建立节能技术支撑体系。建立**能效中心,传播先进的节能技术和管理经验,国内外能耗和能效信息,推进能效检测体系和节能先进技术研发创新平台建设,初步形成全国的能源节约和替代技术研发、示范中心地位。

  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强化能源消耗存量环节的终端需求管理,挖掘节能潜力,提高终端用能效率。

  健全和完善政府、企业和社会节能责任制和工作体系,建立主要行业、主导产品和工序与国际先进水平接轨的能效基准和能耗标准,建立符合节约型城市要求的节能统计、评价、考核指标体系。

  (1)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分解节能降耗目标。为确保本市完成国家节能降耗目标,针对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具体情况下达节能降耗目标。

  (2)对重点耗能单位实行监测机制。对全市重点耗能大户进行重点管理,除下达节能降耗目标外,列入节能降耗的监测范围。

  (3)定期公布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节能降耗目标完成情况。每年7月向社会公布上一年能耗指标完成情况,8月公布当年上半年能耗指标完成情况。

  对年消耗能源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和年用电量700万千瓦时的大型商场、宾馆等建筑物实施重点用能管理,培训能源管理人员,实行能源利用状况评价制度。

  对重点耗能行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节能自愿协议(即由政府与企业自愿签订旨在节能和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协议)。先在钢铁、化工、石化、电力等行业和大型企业开展节能自愿协议试点。

  以网络和现场咨询指导,以及开展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建立节能社会服务平台,对中小企业提供节能指导和服务。

  在工业、建筑等领域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DSM),建造节约电力和电量的能效电厂,并把节约的电力纳入综合资源规划(IRP)。

  对耗能过高的落后产品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改造和淘汰高耗能的炉窑、风机、泵、电机等通用耗能设备,提高运行效率。

  严格控制能源消耗的增量环节,建立制度,把好审查产业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和用能产品能效的准入关,加大节能监督检查执法力度,深入源头抓节能。

  1、严格产业、产品能效准入制度。依据国务院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以及本市工业产业能效基准,执行严格的产业投资能效评价准入制度,杜绝高能耗、高污染的产业和项目上马。严肃查处生产和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的行为。

  2、建立和实施项目节能审核制度。项目审批和审核部门执行严格的项目能效标准,新建项目能耗应该达到该行业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水平。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要进行严格的节能论证和节能监察。各区县、开发区和产业基地在招商引资时,要将项目能耗水平作为重要审核条件。

  3、执行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依据国家《用能产品能效标准和标识制度》,在执行能效限定值、节能评价值、能效分级标准的基础上,大幅度提高用能产品能效。

  4、推行寿命周期成本分析。投资节能项目和节能产品时,应用寿命周期成本法,开展寿命周期成本分析,决策投资有寿期成本效益的项目和产品。

  建立健全市场化的能源节约机制,加强对节能工作的服务和指导,促进节能服务业有序发展。

  1、建立节能信息传播平台。加强能效信息传播机构能力建设,逐步建立覆盖重点用能单位和重点建筑物的能效管理信息网络,能源利用公报,提供节能的信息、咨询和培训。

  加强重点耗能企业及节能服务公司有关人员开展合同能源管理培训;组织协调推进100个左右合同能源管理重点项目;协调金融、投资公司等部门拓宽中小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渠道;落实节能量的监管及仲裁程序。

  3、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业。健全有利于节能服务业发展的管理体制,帮助节能服务业克服进入市场的资金障碍、信息障碍、人才障碍,大力培育节能服务业发展。

  4、进行清洁发展机制研究。按照国家的部署,在工业节能、绿色照明等领域开展清洁发展机制的研究和试点。

  政府机构要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各级党政机关在建设节约型城市中积极发挥表率作用的通知》,在节能组织管理、政府采购、建筑节能和节能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率先垂范,创建节约型政府。

  1、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市、区县两级政府机构以及年用电量100万千瓦时或者年用油量50吨以上的其它政府机构,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负责本机构节能管理、开展能源利用状况分析、提出节能目标建议及采取相应节能措施。

  2、完善政府采购。政府机构在基础设施改造、购买或更新设备时,遵守《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规定,按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实施优先采购。积极采用高效节能的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优先购买经国家认证的节能设备和产品,淘汰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低能效设备和产品。

  3、推进建筑物节能。政府机构的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既有建筑要有计划的对围护结构、空调和照明系统实施节能改造。

  4、积极采取行为节能措施。政府机构严格遵守勤俭办事原则冠竞体育,自觉采取行为措施节能。各级财务、审计、监察部门加强对其办公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管。

  节能不是一时的权宜之计,而是长期的战略方针,渗透能源系统的所有环节和社会生活的每个角落。构建节约型城市,不仅要从经济、技术、法律、行政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能效,取得经济效益,而且要通过宣传教育,用节能的消费理念引导人们改变思想观念和消费行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形成文明、节约的行为模式和自觉节能的社会风尚。

  1、加强节能宣传培训。对市民、企业家、能源管理和操作人员开展多形式、多层次的节能宣传、培训活动,营造舆论声势,传播科学用能方法、节能新机制和节能先进典型,弘扬勤俭节约的公共道德规范,批评浪费能源、污染环境的现象和行为,形成符合民族传统和时代精神的节约型生产、生活方式。

  2、开展节约能源教育。在本市大中小学教科书中,列入我国人均能源资源短缺的基本国情和节能基本途径,开展节能思想教育,培养青少年的节能意识,发扬勤俭节约美德,唾弃浪费能源资源的行为。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关于能源应以“开发和节约并重,近期把节约放在优先地位”的方针,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四条精神和国务院有关节约能源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工业企业必须加强能源管理,合理利用和节约能源,努力提高能源利用率。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能源,包括原煤、洗煤、焦炭、原油、重油、汽油、柴油、煤油、液化石油气、煤气、电力、蒸汽等。

  第六条各工业企业应在厂长直接领导下,由一名副厂长或总工程师负责分管节约能源工作。耗能多的企业(指年耗各种能源折合标准煤一万吨以上的企业),必须有相应的节约能源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技术人员;耗能少的企业,应配备负责节约能源工作的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七条工业企业负责节约能源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指令、规定和标准;编制节约能源规划、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能源利用的情况;负责节约能源奖金分配使用;开展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工业企业使用能源必须进行全面计量,达到国家经济委员会颁发的《企业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规定的要求。

  第九条工业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要求,做好企业总能耗、产值能耗、能源消费弹性系数、产品综合能耗或产品能耗和其它能源数据的统计分析。

  第十条工业企业使用能源应建立定额考核制度,制定先进合理的定额指标。耗能多的企业应将指标分解到车间、班组和机台设备,纳入经济责任制考核范围。

  第十一条工业企业应对职工进行节约能源宣传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的素质。

  第十二条工业企业应根据生产任务、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的特点,合理组织生产,合理使用能源。

  第十三条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热能管理,提高工业锅炉、工业窑炉和其它用热设备的热效率,减少热损失,提高余热利用率。

  第十四条工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加强电能管理,降低输配电线路损耗,减少无功损耗,提高电器设备的电能利用率。

  第十五条铸造、锻造、电镀、热处理等行业中,属于本市专业化调整规划内应予撤并的工业企业以及所属生产点,必须按规定期限如期撤并。未经批准不得任意建立新的生产点。

  第十六条凡属集中供热和联片供热规划内的工业企业,必须按规定期限组织实现。在供热区域内已经使用热水和蒸汽的工业企业,应执行供热用汽规定。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应把达到先进能耗目标的节约能源技术改造纳入企业的总体发展规划。企业改造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有节约能源的内容。

  第十八条工业企业应做好用能设备以及企业的热平衡、电平衡、能平衡的测定分析,作为合理使用能源和制订节约能源技术改造计划的依据。

  第十九条凡国家规定淘汰的费能设备,使用单位应按规定期限有计划地更新改造,制造单位应按规定期限停止生产。更换下来的淘汰设备,不准转让使用。

  第二十条工业企业应按照本市调整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规划,努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益,逐步限制和改造高能耗产品的生产。

  新建的工厂、车间、生产装置或老企业的技术改造,均应采用节约能源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第二十一条区、县人民政府和工业企业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的能源方针、政策、指令、标准和本规定,对工业企业使用能源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经济委员会指定有关单位负责全市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耗能多的行业必须由主管部门指定有关单位,负责所属工业企业的能源利用监测工作。

  第二十三条本市燃料、电力、煤气、石油等能源供应部门,应会同企业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实行能源定额供应和择优供应;所供应的能源应做到数量准确,质量符合标准。对超耗的工业企业实行加价供应,或者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对在节约能源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企业、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的工业企业,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本规定造成重大浪费的企业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应根据情节轻重,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超限额用电加价款,由市节约能源主管部门统一安排,用于节约能源的技术措施、宣传教育和奖励。

  加大节能宣传力度,建立、修改、完善局内相关制度,健全监督管理机制,加强节能管理和信息引导,突出重点,全面推进,领导带头,全员参与,改变现存的不合理使用能源的方式,形成全局上下自觉节能的机制,建成节能型机关。

  开展节约能源系列活动,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国家关于节约的有关政策规定、节能科普知识和小窍门。促使干部职工切实树立资源节约意识。

  (1)要求人走灯灭;下班后必须关闭办公室内所有电器的电源;楼道、卫生间的电灯根据需要开启并随手关闭。

  (2)办公电脑电源设置节电模式或者休眠状态,禁止计算机等办公设备长时间处于通电不使用状态。

  (3)合理设置空调温度。夏季办公室、会议室等办公区域的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适宜温度下不开空调,无人时不开空调,开空调时不开门窗。

  (1)司机在日常出车时要节约用油,减低油耗。禁止公车私用,一经发现从严惩处。

  (2)因公用车统一实行派车单制度,司机见单出车,特殊情况除外。在县内短距离办理公务原则上不派车。

  (3)下班后机动车辆必须停放在机关后院,如需外出必须说明原因,否则视为因私出车。

  (4)节假日、双休日机关车辆必须停放入库,如有公事必须请示,未经批准,原则上司机不得动车。

  (5)因公进京车辆要求从八达岭收费站进出,绕过营城子收费站,报销费用时必须提供派车单。

  (1)规范办公用品的配备和采购。增强常用办公用品采购的计划性,做好采购比价工作,做到按需采购。

  (2)规范办公用品的领取,严格审批和控制办公用品发放数量。根据各科室以往同期用量确定单项办公用品领用指导标准,由科室负责人统一领取并登记,对办公用纸实行最高限量领用,其他办公用品和办公耗材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回收的旧物由办公室统一处置。

  (3)所有纸张双面使用,非正规文件一律使用背面纸,尽量在计算机上修改文件。

  (4)能传阅的文件尽量传阅,减少复印;尽量减少会议文件印刷;准确计算发文数量并严格按发文数量印制文件;严禁利用办公设施打印、复印非办公资料和私人资料;实行打印、复印登记制度,月末制作复印统计表进行公示。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5)妥善保管并正确使用办公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耗材,避免保管及使用不当而引起的损耗。

  (6)办公室要加强对办公用品使用的监督和管理,对浪费、违规使用的行为及时指正。

  1.设立监督主体。各科室负责人承担本科室内部节约工作的落实和监督职责。办公室负责全局范围内的督察督办工作。

  (1)设置专人对能源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准确的统计办公用品、水、电、燃油等能源消耗数据,形成指导指标,分解到各科室和司法所。

  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健全管理体制,完善制度标准,加强监督检查,强化宣传教育,紧紧围绕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机关建设主题,以节电、节水、节油、节材、资源综合利用为重点,切实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提升节能管理能力,充分发挥公共机构节能表率示范作用,引导和带动全社会节能。

  通过开展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工程,促进县粮食局公共机构加强能源管理,建立起科学、规范的节约能源资源管理体系,实现管理科学、用能高效、资源节约、绿色环保,全面推进县粮食局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十二五”期间,争取建成节能水平较高、节能技术先进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典型。到2015年末,以2010年能源资源消耗为基数,人均能耗下降15%,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2%;在正常情况下,年能耗总量不得超过上年能耗总量,年人均综合能耗、水耗较上年下降4%以上,年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较上年下降3.2%以上。

  1、健全管理机构,完善工作制度。建立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设置节能工作管理机构;实行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有专人负责能源资源节约工作;建立综合目标考核、评价、奖惩机制和节水、节电、节油、节气等规章制度。

  2、加强能耗计量和统计工作,落实能源消耗统计制度。建立完善统计台账;统计数据完整,分类分项清晰;每月对能耗数据情况进行分析,并按季度和年度形成分析报告;定期公示能耗情况,对院内租户用电实行分户装表,按月收取电费的办法,并严格控制租户使用大型耗电设备。

  3、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管理。开展节能日常检查并通报结果;实行节能考核奖惩;对重点用能设备的运行及能耗状况实施在线监控;建立用能设备的详细台账。

  4、加强宣传和培训工作。定期组织节能减排宣传活动,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县节能减排工作精神;宣传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每年均有创新点;干部职工广泛参与;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节能教育和培训。

  照明设施为节能标识产品,照明光源、灯具及其附属装置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产品;在保证合理照度的前提下,办公照明功率密度满足《建筑照明设计标准》要求;办公区域和公共区域照明分区分时控制开关,公共内走道等采用声、光感应照明。做到人走灯灭,不开长明灯,办公室空调夏天在35度以上,冬天在3度以下才打开。

  节水措施:加强用水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定期巡查,损坏管件应及时更换,防止破管、渗水、漏水;按照用途和水平衡测试标准要求设置水表,分别统计用水量;100%采用节水器具及设备;院内绿化灌溉采取喷灌、微灌等节水高效灌溉方式;加强用水管理,注重行为节水。对浪费用水者以予处罚。

  1、办公资源节约:实现无纸化办公,建立单位内网平台,实现内部无纸化交流;完善办公用品管理制度,采用双面打印;办公人员禁止使用一次性纸杯、瓶装水,会议接待尽量避免一次性纸杯;完善办公家具等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办公家具、办公用品淘汰与购置。

  2、制定垃圾管理制度,对单位垃圾进行有效控制,请专人对单位垃圾进行定期清扫并及时运走,防止垃圾无序倾倒和二次污染。

  1、公务用车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公车编制管理制度,无超编、超标车辆;建立公务用车信息台账,如实准确记录车辆信息和油耗、保养情况;建立公务用车日常使用、维修、保养、结算等公车管理制度;推行单车核算,实行“一车一卡”定点加油、维修和保险;实施公务用车改革,集中管理使用公务用车。

  2、车辆节油:单车油耗标准不高于综合标准油耗的115%;人均用油不超过机关平均水平;优先选用国产自主品牌汽车,采购小排量汽车、节油汽车。

  (一)组织动员,制定方案。根据“十二五”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制定本单位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10月10日前正式书面报县公节办备案。积极组织发动全体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度,普及节能技术常识,提高节能法律意识,统一思想,落实方案,确保我局公共机构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活动顺利开展。

  (二)组织实施,规范建设。在“十二五”期间,根据分解目标任务和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方案,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制定节能具体措施,落实年度节能资金投入计划,确保节能目标任务和节能改造项目的顺利完成。

  1、在扎实做好示范单位建设的基础上,对照全县节约能源资源示范单位建设验收标准,主动开展自查自评,积极申报。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节能工作,确定了“十一五”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的节能目标,《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相继出台,涉及83条具体条款,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作为基层的节能工作者,面对严峻的节能形势,如何把握方向、抓住重点、狠抓落实,很值得探讨。根据能源的属性和消费特点,不管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作者认为节能工作都应该紧紧抓住以下“四个核心”:

  能源为人类所使用,必须通过技术设备才能实现,如电能通过各种电器设备、油品通过内燃机、煤炭通过工业锅炉、液化石油气通过燃气灶等。因此,各种耗能设备的能源转换效率高低,是评判设备节能与否的关键指标;各国节能产品使用比例的高低,是衡量一个国家节能与否的关键指标。不断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源转换效率,加强推广使用高能效、低能耗产品,逐步淘汰各种低能效、高能耗产品,是节能工作的基础和根本。各国的经验表明,要大幅度、大面积提高各种用能产品的能效,需要国家出台强制性的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低于标准的产品不能生产和销售,先进标准的产品(节能产品)要给予财税政策的鼓励和支持,并且标准本身要持续不断提高,同时强制性标准的贯彻执行需要严格的执法监督来保证。

  提高用能产品的能效,是发达国家开展节能的普遍做法。我国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在于:一是大部分的用能产品没有强制性的能效标准、或标准比较落后(我国目前共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准仅20多项);二是没有相应的法规制度保证能效标准中的强制性能效限定值的有效实施,没有执法、没有处罚,现有标准未得到很好的执行;三是没有财税政策的支持和引导,节能产品的使用与推广乏力。我国能源消费总量为世界第二,且工业能耗居主导地位(占70%),我国各种用能产品繁多,在激烈市场竞争环境下产品能效普遍低下(如现在市面上销售的家用空调多为5级),提高用能产品能效的工作任重道远。当然,现有设备的更新换代有一个周期问题,大幅度提高用能产品能效有一个过程,总之,从长远来讲,“提高能效”是节能工作的核心和重点所在。

  如果把各种用能产品的能源转换效率都大幅度提上去了,是不是节能工作就大功告成了呢?也不是,因为即使是使用能效最高的用能产品,不同的管理水平、不同的生产工艺,其产品(或服务)的单位能耗也不同。如各种条件都一样的酒店,如果夏季空调温度设置分别为24℃和26℃,则提供同样的服务,空调能耗至少相差10%;同样的建筑物,节能建筑比不节能建筑在采暖或空调能耗上低50%;同样是钢铁企业,大型联合钢铁企业与小钢厂相比,吨钢能耗就小得多。降低单位产品(或服务)的生产能耗,同样需要国家出台强制性的产品(或服务)生产能耗标准(如吨钢产品综合能耗、新建建筑节能50%等),并辅之以严格的执法来保证贯彻落实(高能耗产品生产能耗标准,应成为国家关停“五小”企业的依据所在)。

  我国制定单位产品能耗标准的工作量也非常大,涉及产品多,但可先从高耗能产品(如钢铁、水泥、造纸、化工等)入手。5月份出台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第三十二条特别提出,要研究制订高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国家标准。关键是要抓好落实。

  如果“提高能效”和“降低能耗”两方面的工作抓好抓实,我们就能达到用最低的能源消耗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目标,单位GDP能耗自然就会降低,但是不是节能工作就到此为止了呢?也不是。

  所有能源的消费可以按流转途径分为两种:一种用于生产(工业能耗和部分交通能耗),一种用于生活(建筑能耗和部分交通能耗)。前者的能源经过生产工序流转到了各种产品当中,如一个纸杯、一张桌子、一块瓷砖等,都具有能值,且在我国70%的能源进入了各种工业产品当中;后者是直接用于消费,改善我们的生活品质。因此,节约各种产品,也就等于间接节约了生产该产品所消耗的能源,是一种间接节能。引导消费,就是要在不影响(或基本不影响)生活水平的前提下,尽量减少各种资源(产品)的使用(或选择低能耗产品的使用),延长产品使用寿命,杜绝资源(产品)的浪费,实现间接节能,这也是我国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所在。

  尽管我国提出把节约资源作为基本国策之一,但现实生活中各种资源(产品)的浪费比比皆是,比如商品过度包装、一次性消费产品盛行、政府公共资源浪费、餐桌上的浪费、劣质产品的能值浪费(同样功能产品其生产能耗基本相同,若因质量差异造成产品寿命缩减一半,则消费低质量产品就等同于浪费一半的产品能值,在市场竞争激烈的中国,粗制滥造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假冒伪劣产品还屡见不鲜)等。“引导消费”能实现的间接节能潜力是非常大的,除了以上潜力外,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信息资源对传统物质产品(含有能值)的替代。如获取信息的渠道不通过传统的报纸、杂志、文件、广告传单等物质媒介,而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等信息媒体,则后者消费的能耗低、造成的污染小;如数码相机电子相片对传统相机使用胶卷的替代,使胶卷产业迅速萎缩,也节约了能源;据《厦门日报》报道,厦门港实施“电子疏港系统”,每年节约纸张达1200万张;政府通过电视电话会取代传统会议,市民通过网上购物取代现场购物,企业使用网络开会,则可大幅度减少交通能耗。随着高度信息化社会的来临,信息替代物质和能源的领域将越来越大。

  (2)低能值产品对高能值产品的替代。在我们日常消费中引导消费者多消费低能值产品,同样是脸盆,塑料盆比铁盆更节能,塑钢产品比铝合金产品更节能(因为前者生产能耗低);在日常饮食中倡导多食用新鲜食品,因为反季节食品(如冬季食用夏季的食品、国内食用国外的食品)需要冷冻和运输能耗,且营养不一定好。

  (3)产品出口的能值结构调整。过多的出口高能耗、资源性产品无异于间接出口能源(据了解2006年出口产品的能值占我国能源消费总量的20%)。

  我们引导大家过低能耗的生活,不是降低生活水平,而是寻找利用最少的能源满足我们现代生活的最佳途径,对减少能源消费总量是非常关键的。我国已经大幅度降低了资源性、高能值产品的出口退税率,在房地产领域也出台了90/70政策(新开发商品房9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不低于70%比例),但总体上“引导消费”的政策研究还不够,措施非常有限,潜力还很巨大。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引导消费”的同时,等于减少了GDP总量(因为消费量减少),对降低“单位GDP能耗”目标的效果是有限的,但却能降低能源消费的总量,这也是单位GDP能耗目标的缺陷所在。

  节约能源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化石能源的稀缺性和化石能源使用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温室气体排放。以上三个节能核心都集中在能源消费环节,大量使用太阳能、风能、水能、海洋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等同于大量节约了化石能源,因此“使用可再生能源”是第四个节能核心。

  我国虽然已出台了《可再生能源法》,但很多配套措施尚未落实,特别是在财税支持方面力度不够,如安装太阳能热水器、空气源热泵热水器(其能耗相当于电热水器的1/4)等产品,消费者不能得到政府补贴,生产商也不能得到政策支持。许多国际专家认为,解决世界能源问题,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大幅度提高用能产品能源效率,二是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除此之外别无选择。由此可见使用可再生能源的重要性。

  第一条为扎实推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降低行政运行成本,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1号)和《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政办发[]44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以及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本县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县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四条各公共机构应当设置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岗位,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协调机制和组织管理体系,及时协调解决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重大问题,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开展。

  第五条各公共机构应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单位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新型节能管理模式(合同能源管理)、节能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六条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七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依法节能意识、全员节能意识。

  第八条县公共机构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县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和全县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县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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